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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华鼎拟遭罚
发布时间: 2021-06-28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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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鼎锦纶(601113)


  6月28日晚间,ST华鼎公告称,公司已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3号)。至此,ST华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

  公告显示,ST华鼎涉嫌两项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18年至2019年,ST华鼎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14.97亿元,余额5.9亿元。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2019年5月9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59亿元。2019年8月8日,ST华鼎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ST华鼎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ST华鼎公章、丁尔民印章。ST华鼎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随着ST华鼎涉嫌信披违规一案被调查完毕,据记者了解,如果证监会最终对ST华鼎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2月27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本次索赔预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ST华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丁尔民、丁志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丁晨轩、丁晓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处以不同程度罚款。此外,证监会还拟决定对丁尔民、丁志民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对丁晨轩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对丁晓年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

  天眼查APP显示,ST华鼎始创于2002年,专业从事高品质、差别化民用锦纶长丝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大型、高端服装面料、无缝内衣、针织服饰、袜子等行业。目前,公司有司法风险76条,经营风险74条。对于ST华鼎涉嫌信披违规事件的后续进展,本栏目也将持续保持关注。

(文章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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