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针对“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一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进行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两者读音无任何相似性。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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