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要求补充披露第二大股东资金占用事项是否属于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说明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时间、日最高占用额、当事人、资金审批流程及内控执行情况等。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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