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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6-19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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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腾达(002408)

  齐翔腾达6月19日晚间公告,6月1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齐翔集团通知,获悉齐翔集团、公司董事长车成聚及相关当事人周洪秀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和【2022】5号。

  经查明,齐翔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11月27日、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11月27日,齐翔集团分别借用“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和“丹东明珠特种树脂有限公司”账户买卖“齐翔腾达”“双杰电气”等九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403,533,111.73元;融券回购和融券购回“R-001”“GC001”累计成交金额9,908,950,210.48元;买卖“齐翔转债”累计成交金额35,471,618.41元;买卖“融通军工”基金累计成交金额11,423,061.33元。上述借用账户交易事项由齐翔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车成聚决策,资金来源于齐翔集团。

  依据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齐翔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经查明,齐翔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齐翔集团、车成聚及周洪秀作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齐翔集团控制的“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账户,交易“齐翔腾达”390,000股。上述交易由齐翔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车成聚决策,时任董事周洪秀负责执行,共计获利2,571,368.47元。

  依据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没收齐翔集团违法所得2,571,368.47元,并处以7,714,105.41元罚款;对车成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周洪秀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齐翔腾达在公告中表示,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并非上市公司,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及新项目建设一切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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