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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药集团全资子公司销售劣药被罚
发布时间: 2022-12-02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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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药集团(600422)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第16部分)。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药监药罚〔2022〕B29号)显示,昆药集团医药商业有限公司存在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药品评价性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报告书》,当事人从生产企业洛阳顺势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售的“接骨七厘丸”(批号20211202),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个款第(七)项之规定为劣药。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950.00元。

  昆药集团(600422.SH)2021年年报显示,昆药集团医药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昆药商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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