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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股份二股东拟减持股份 此前成为被执行人、被银行起诉
发布时间: 2020-07-0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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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股份(002237)

原标题:恒邦股份二股东拟减持股份 此前成为被执行人、被银行起诉


   7月2日,恒邦股份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二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集团”)及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7,3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

  公告显示,持有本公司股份125,356,20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3.77%)股东恒邦集团及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9,104,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8,2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及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5,356,2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7%,其中恒邦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78,536,006股,占公司总股本8.63%,王信恩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46,82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

  公告显示,恒邦集团及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本次减持原因系自身资金需求。

  截止7月2日收盘,恒邦股份股价收于13.76元。

  据和讯网报道,今年以来,恒邦集团接连遭遇财产被冻结、成为被执行人、被银行起诉。

  财产遭法院冻结

  5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2020)鲁06财保16号,显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车轼银行存款人民币51159975.9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资信提供担保。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经审查,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即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车轼银行存款人民币51159975.9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成为被执行人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今年2月24日,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60621545。

  被烟台农商银行起诉

  天眼查显示,近期,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还涉及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与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莱山区支行,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中一个被告人。

(文章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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