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停牌前精准买入,大赚60%后被证监局没一罚一!
在一家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的股东股权对外转让及公司停牌公告》之前大举买入,享受到该股票复牌后四个涨停板的人栽了!
近日,山东证监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开了耿国堂内幕交易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腾达)股票的始末。
内幕信息来自亲戚
山东证监局公开了该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经查,为解决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齐翔集团)存在的股权争议历史遗留问题,2016年8月,齐翔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齐翔腾达董事长车某聚召集齐翔腾达董秘周某秀、企业管理处处长祝某茂商量寻找有实力的大公司接手齐翔集团部分股东的股权事项。冯某成与周某秀是多年的朋友,曾通过青岛理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齐翔腾达股权。
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雪松控股集团)一直有收购上市公司的想法,目标公司之一为齐翔腾达。
冯某成参与了上述齐翔集团股东股权转让信息的传递过程,作为中间人具体协调、联络了齐翔集团与雪松控股集团双方人员见面、现场谈判等活动从而知悉内幕信息。冯某成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10月19日。
2016年10月27日,齐翔腾达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的部分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10月31日,齐翔腾达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的股东股权对外转让及公司停牌公告》。
11月14日,齐翔腾达发布《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齐翔集团的48名自然人股东将所持齐翔集团80%的股权对外转让,导致齐翔腾达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信息,构成2005年《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0月1日,公开于2016年10月31日。
冯某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本次被处罚的当事人是什么关系呢?耿国堂为冯某成妻子魏某红的侄女婿,耿国堂的妻子魏某美在冯某成与魏某红共同出资设立的山东沂源惠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两家存在资金往来,关系密切。
停牌前买入复牌后大赚60%
2016年10月20日,耿国堂通过魏某美共计转入“魏某闻”账户124.05万元,并于当日全部买入“齐翔腾达”股票19.18万股,成交金额123.99万元,11月18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71.32万元。
打开齐翔腾达历史K线,耿国堂2016年10月20日买入“齐翔腾达”,当天股价收于6.19元/股,6个交易日后,该股票停牌。
2016年11月14日,齐翔腾达复牌,复牌后先是四个一字涨停,第5个交易日(即耿国堂卖出之日)该股冲击涨停后收涨5.31%,股价收于9.94元/股,较耿国堂买入当日收盘价计算大涨60.6%。
山东证监局认为,耿国堂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冯某成关系密切,账户资金来源与冯某成妻子有关联,账户资金变化、交易齐翔腾达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基本一致,账户集中交易齐翔腾达股票金额较以往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耿国堂交易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但是耿国堂提出申辩意见:
第一,其本人对证券行业相关规定不了解,并非故意实施违规行为。其自2012年起一直持有齐翔腾达的股票,且始终处于亏损状态。后因在网上看到齐翔腾达2016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2016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由于公司业绩上升,盈利能力大幅提高,所以开始考虑买卖该股票。
第二,目前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对其减免处罚或缓交、分期缴纳罚款。
山东证监局经过复核后认为:
第一,对证券行业相关规定不了解不能构成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正当理由。另外,当事人提出看到齐翔腾达《关于2016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后,基于公司业绩上升、盈利能力提高考虑购买涉案股票的申辩意见,与其在接受调查时陈述的交易理由不一致。即使当事人上述情况属实,也不能就此排除其知悉并利用内幕信息的可能。
第二,当事人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对其减免处罚的陈述意见,非法定减轻处罚事由,不予支持。缓交、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属案件执行问题,与违法事实认定及量罚情节无关。
最终,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没收耿国堂违法所得71.32万元,并处以71.32万元罚款。
山东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正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投资者要擦亮眼睛,树立法律意识,坚持理性投资,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更不要打探、传播和利用内幕信息,要坚决抵制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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